最近有很多朋友詢問我有關(貸款.卡債)的問題

因為我曾經有過這方面的經驗(貸款.卡債)

所以我決定寫一篇關於(貸款.卡債)解決的管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解決金錢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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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哪家房貸利率最低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小額貸款公司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離婚居然可以離到變VIP?大陸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民政局人員發現,當地一名女市民在19年間就與20人離過婚,最短的婚姻時間只維持8天,1年之內最多離過4次婚,堪稱是民政局的離婚VIP!

根據大陸《大慶晚報》報導,薩爾圖區民政局登記處女主任于洋發現,當地一名年約50多歲的女子從1997年到2016年間,一共與20名男性離婚,如果單算離婚次數恐怕就更多了,畢竟她曾經與同一名男性結婚又離婚共3次,讓于洋忍不住驚呼,「我工作8年從沒見過一個人可以離婚這麼多次。」信用瑕疵辦車貸

▲黑龍江大慶市一名中年女子19年內就與20名男子離過婚。(圖/達志/示意圖)

單從近幾年的紀錄來看,該名女子2009年與一名男子離婚,不到1年2人隨即復婚,但婚姻生活只維持8天就告吹,是所有紀錄中最短的一次;而2015年時又與第二位前夫復婚,維持2個多月後分手,並在1年之內再結了3次婚,最長的一次只持續半年。

由於該名女子頻繁離婚引起民政局人員注意,一查發現與她結婚的男性年紀最小的只小她8歲,最大的則多了整整30歲。加上先前于洋曾接手過該女與相差20多歲的男子結婚的事宜,前前後後一共結、離2次,「丈夫只小她母親2歲,怎麼看都覺得像在騙婚。」

離譜的是,民政局人員曾試著和該女聊天,想透過對話了解她的想法,原以為中年人思想應當比較成熟,但她卻完全不把婚姻當一回事,甚至將離婚視為家常便飯。由於目前並沒有實質的證據證明該女騙婚,但于洋還是決定將消息釋出,希望民眾尤其是「老年人」在結婚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以免受騙上當。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today東森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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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讓人民同步觀看審判過程,有助司法透明,並可監督法官、檢察官,提升司法信任度。(Photo by Noella Stumpf/flicker/示意圖)

司改國是會議第4分組日前在分組召集人、前大法官許玉秀主導下,通過全面開放法庭直播的決議,引起司法實務界一片反對聲浪,審檢難得立場一致。主管機關的司法院雖未高舉反對大旗,卻也認為事實審法院不宜直播。不禁讓人想起「阿港伯」林洋港於30年前就任司法院長,當時面對民眾普遍不信任司法,說過:「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的名言。直播若有助「司法貞操」,就沒有什麼好怕。

法庭直播,我國目前只有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和憲法法庭等屬於法律審層級的審判,才有公開直播。審判本就是公共事務,當前國人對於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認識,絕對比其他政府機關要少,第4分組法庭直播的決議,擴大法院審判直播範圍,未來若能付諸施行,屬事實審的一、二審法院審案就可直播,讓人民透過鏡頭,無遠弗屆,突破時空的限制,同步觀看審判的過程,既有助司法透明,有效監督法官、檢察官行使職權,還能深化法治教育,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綜合審檢反對法庭直播最主要的理由為,事實審為釐清案件事實,必須傳喚證人、被害人、鑑定人等,這些人面對鏡頭恐有心理壓力,不僅可能影響作證意願,被告甚至有可能會面臨「全民公審」,恐未達監督目的就已造成衝突。另開庭時「人別訊問」,法官詢問被告、證人年籍資料,直播也可能侵害個人隱私。

這些反對理由固為事實,但當前法官審判過程,依《法院組織法》,除了性侵、少年和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都是透過直接、公開審理方式進行,法庭直播正是落實公開審理的原則,何況通過法庭直播的決議,並非事實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智慧財產法院的全部案件都要直播。

第4分組贊成直播的委員,就建議司法院研議直播範圍與條件,包括:1.民刑事的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重大經濟危害公眾利益案件;4.與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及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重大政治矚目案件;6.高等行政法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

以民主先進的美國為例,攝影機在上個世紀老早就進入了法庭,除了聯邦法院,美國各州的法院絕大多數都同意法庭攝影,甚至還有名為「法庭電視台」的有線電視台,專門轉播各州有趣的案件審理。

縱使1994年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透過電視台全國轉播後,法庭攝影利弊讓持續一甲子的爭議產生了更多爭議,但美國依舊未禁止法庭攝影轉播,為什麼?用淺顯的話語來說,如果法庭攝影利大於弊,有必要禁止嗎?

但為免不必要的困擾和爭議,也明定相關實施條件,例如:須經證人、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或辯護人也可隨時要求停止轉播;為維護審判利益、保護當事人權利及法庭尊嚴,或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法官有拒絕、停止攝影或電子媒體報導的裁量權等。

縱觀司改國是會議前述直播六大類型案件,可歸納出幾乎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事項,這也正是美國多數法庭轉播審判案件的範圍,當然有關直播範圍、例外限制等,這都是可以討論。以美國的經驗,若直播有危及正義的追求、妨害公平審判,直播必然禁止。

有識者顧慮證人、被害人或鑑定人可能害怕出庭,甚至不敢出庭作證,這是技術細節,直播畫面可以透過馬賽克、混音處理,又或者採取人在法庭不公開露臉等保護措施。又謂可能讓法庭綜藝化,但這不影響司法透明和審判公開,反而對法官的影響,以美國例子來看,反倒是會讓一些法官謹言慎行,不會有「主場優勢」指揮訴訟過度囂張之態。

改革要大破大立,除了考量利弊,最重要就是可行與否。大方向有了,剩下的枝微末節、技術問題都可以克服解決。沒有過不了的檻,就看用什麼態度去面對法庭直播的問題。

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30年來歷經了林洋港、施啓揚、翁岳生、賴英照、賴浩敏等5任前院長,以及現任院長許宗力等人的努力與擘畫,已稍具成效。其中,翁岳生1999年就任後,提出「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法庭直播正是「司法為民」的具體實踐,只有更加透明公開的司法,才能力挽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不懷疑皇后的貞操。連對岸中國大陸2013年底都已施行各級法院法庭直播的制度,台灣為什麼不能,就直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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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方,文字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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